39 甲知悉懷胎婦女乙甫生產出嬰兒丙,甲提供一只塑膠袋供乙將丙丟入袋中,乙並將丙棄置於舊衣回收箱內, 丙死亡。請問當事人責任為何?
(A)甲成立幫助殺人罪、乙成立生母殺嬰罪
(B)甲成立殺人罪、乙成立生母殺嬰罪
(C)甲成立幫助殺人罪、乙成立普通殺人
(D)甲成立生母殺嬰罪之幫助犯、乙成立生母殺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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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1), B(88), C(46), D(320), E(0) #455130

詳解 (共 4 筆)

#748527
28 下列何者屬於「不純正不作為犯」?
(A)生母殺害自己的初生嬰兒
(B)母親故意不餵乳致其嬰兒餓死
(C)生母遺棄自己的初生嬰兒
(D)見鄰居的幼兒發生危難而不為救助
B
A---(殺害:作為犯)•
B---(不純正不作為犯)一般人皆會犯此罪、當其犯此罪時,罪會加重、減輕、免除。
C---(遺棄:作為犯))
D〜〜無保證人地位,無罪。
做個筆記!若有錯誤或不足地方,請大大們不吝指正,謝謝。^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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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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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正身分犯〜〜有此身分就成立此犯罪、無此身分就無罪。

 
 
 
乙是甫生產婦,丙是未曾哺乳之死嬰〜乙是不純正身分犯「生母殺嬰罪」成立。
不純正身分犯〜〜一般人皆會犯此罪;但有xxx身分時,刑度會加重、減輕、免除。
所以,刑法31第二項〜〜(不純正身分犯乙)+ (無身分者甲之幫助犯)=以"普通罪名"之幫助犯成立。甲是普通殺人罪之幫助犯。

65.以下何者屬於純正身份犯構成要件?
(A)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構成要件
(B)業務侵佔構成要件
(C)業務過失致死構成要件
(D)孕婦墮胎構成要件
答案D
第31條(正犯或共犯與身份)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純正身分犯。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不純正身分犯。
 
 
A〜不純正身分犯

第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B〜不純正身分犯EX:公物私用。

第335條(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C〜不純正身分犯
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罪)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D--純正身分犯
第288條(自行或聽從墮胎罪)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只有孕婦能墮胎,沒懷孕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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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7267

三樓的大大,很感謝你熱心地回覆,但底色的選擇實在是不太恰當,閱讀起來很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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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7773

1.純正身分犯:
          係指行為人必須具備特定資格與條件始能成立之身分犯,若無此等特定資格與條件則無法獨自成立犯罪。亦即,立法者在制定某一犯罪規定時,業將行為人之身分、資格考量在內,認為行為人必須具有特定之身分、資格,而實現該行為時,始會牴觸其犯罪之規範目的,若行為人並未具有此等身分、資格,即無法成立犯罪之正犯,至多僅能以共犯之型態來實現犯罪。例如:刑法第121條之不違背職務之公務員收受賄賂罪、第168條之偽證罪。此等身分又稱為構成身分。
       2.不純正身分犯:
          係指特定資格與條件只是當做加重或或輕刑罰理由,不具特定資格與條件之人,固然不能成立加重或減輕要件之罪,但仍可成立基本構成要件之罪。例如:第272條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274條之生母殺嬰罪。此等身皆又稱為加減身分或罪責身分。

(二)區分實益:
       區分純正身分犯、不純正身分犯最大的實益在於,無身分、資格、特定關係之人與有身分、資格、特定關係之人一起實現身分犯之犯罪類型時,如何論罪科刑之問題,也就是第31條的問題。精確的說,第31條是在解決無身分、資格、特定關係之人與有身分、資格、特定關係之人一起實現身分犯之犯罪類型時,應如何論罪科型之指示性法條,若涉及的是純正身分犯之犯罪類型,則依第31條第1項處理;若涉及的是不純正身分犯之犯罪類型,則依第31條第2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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