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何者屬於「不純正不作為犯」?
(A)生母殺害自己的初生嬰兒
(B)母親故意不餵乳致其嬰兒餓死
(C)生母遺棄自己的初生嬰兒
(D)見鄰居的幼兒發生危難而不為救助
統計: A(223), B(4385), C(121), D(958), E(0) #168392
詳解 (共 10 筆)
純正不作為的定義較沒有爭議
對於不純正不作為,個人在上過周昉老師的刑總之後是這樣理解的:
"對於犯罪之結果,行為人本就可以選擇以積極的作為方式或者是消極的不作為方式去達成,而行為人選擇了消極不作為方式去達成犯罪之結果.
舉例而言,刑法第274條生母殺嬰罪,行為人(生母)對於犯罪之結果(嬰兒死亡),本就可以選擇以積極(用刀子殺或是其他作為手段)或是消極(不哺乳,或是嬰兒生病不帶其就醫)方式去達成,此時行為人(生母)選擇以消極方式去達成犯罪之結果(嬰兒死亡),此時生母就屬於不純正不作為犯.
換句話說,純正與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最大區別在於不純正不作為犯的行為人有選擇權,而他主動選擇以不作為方式去達成犯罪結果,而非像純正不作為犯依樣只能以不作為為唯一方式"
1. 先找"不作為",故剩選項(B)、(D)
2. 不純正:要找有保證人地位,具保證人地位負有保護的義務,犯罪類型有作為or不作為,用"不作為"去達到一般的犯罪,故答案為(B)
(A)之殺害&(C)之遺棄行為,均屬積極作為。
(D)不成立犯罪。
犯罪有積極作為,消極不作為
一、作為犯:積極完成犯罪,如:開槍殺人
二、不作為犯:消極的不作為,又可分為純正不作為犯和不純正不作為犯
1.純正不作為犯:只能以不作為的方式才成立犯罪,如:警察命令聚眾解散而不解散
2.不純正不作為犯:可以積極方式犯罪,但以不作為的方式導致結果發生,需有「保證人地位」,如:媽媽不餵食導致餓死小孩
(A)生母殺害自己的初生嬰兒→作為犯
(B)母親故意不餵乳致其嬰兒餓死→不作為犯,有保證人地位→不純正不作為犯
(C)生母遺棄自己的初生嬰兒→作為犯
(D)見鄰居的幼兒發生危難而不為救助→不作為犯,無保證人地位→不構成犯罪
不作為犯需有保證人地位才構成犯為,
保證人地位:
1.密切生活關係人
2.危險共同體
3.危險前行為
4.場域管理人
5.監督危險源
6.自願承擔義務
7.法令規定
純正不作為犯就是法律上有規定應作為而不作為情形,因此該不作為便成為被處罰的原因了。
不純正不作為犯則是以不作為手段來達到與作為相同的目的(危害、結果)。如生母不餵食幼兒,即構成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