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甲逮捕竊盜現行犯乙,將乙毒打,致乙竟因而失明無法治癒。問應如何評價甲的行為?
(A)成立傷害致重傷罪
(B)成立重傷罪,但必須減輕處罰
(C)成立過失重傷罪
(D)正當防衛,不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288), B(940), C(995), D(82), E(0) #168393

詳解 (共 10 筆)

#129629
逮捕現行犯應該可以視為依法令的行為來阻卻違法,而不是正當防衛,畢竟沒有現在之侵害發生。
(有一說為現行犯之逮捕是侵害已結束但仍可挽救,也算現在之侵害則不在此討論)

依照題示:

失明無法治癒乃刑法第10條第3項第1款之重傷罪(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在此合先敘明。

客觀上甲毒打乙,造成乙失明無法治癒之結果,具有條件因果關係及客觀可歸責性;甲將乙毒打,主觀上有傷害之故意,構成要件該當。

違法性層次上,似可依法令的行為(刑訴:現行犯之逮捕)來阻卻違法。

惟按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及第90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而「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公務員,遇有抵抗時,雖得以武力排除之,但其程度以能達逮捕之目的為止,如超過其程度,即非法之所許,不得認為依法令之行為。」(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一○七○號判例參照)

故甲成立傷害致重傷罪。
119
12
#473209
刑法中的各種犯罪,要滿足法條裡的構成要件,其中構成要件又分成主觀與客觀,

客觀構成要件如,重傷害罪中的「客體重傷害的結果」、「行為人致客體重傷之行為」

主觀構成要件即是刑法第12條所說,犯罪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不罰(無罪);在重傷害罪中就是,認識到這樣做的行為後果為客體重傷

之結果,並且也意欲這樣做,就是明知且故意,行為人有重傷故意。若是認識到這樣打客體會受傷,並且也意欲,則是傷害故意。

在這一題中,我們可以看到的確有「甌打」、「重傷害的結果」,滿足客觀構成要件

但是主觀意圖中,甲是否有重傷故意呢?
題意為:乙竟因而失明無法治癒

「竟」字表示失明為意外結果,即是甲主觀認識中,並未認識到導致乙重傷的後果;

應注意、能注意、未注意,即為過失,沒有重傷故意,故為傷害致重傷罪,也就是傷害罪的加重結果犯,具備傷害故意與過失的加重

結果



43
0
#146521


本題,甲依傷害故意致重傷害過失,為加重結果犯(傷害至重傷罪),無庸置疑。

阻卻違法性則是否有「正當防衛」或「依法令之行為」皆無不可。

正當防衛:現行犯則為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若依本題為「實施中」發覺,面對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
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依法令之行為:依法令之行為,不罰。若依本題「依法令之行為」,可認為刑訴§88Ⅰ及§90:「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及「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甲害傷致重傷乙,已「防衛行為過當」且「已逾必要之程度」,若為正當防衛則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若為依法令之行為則已逾必要程度,

故,僅A成立傷害致重傷罪為選項較為佳。

37
0
#428182

簡單來說逮捕現行犯是依法令行為,任何人皆能逮捕,但手段過當,仍須以犯罪而論。

36
0
#581886

"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不懂樓上為何要如此激動?

如果現行犯只是因為肌餓偷了一個麵包就被打到眼睛瞎掉或重殘

法律允許這樣的作為存在就會比較好?

那就不符合比例原則了吧:)

19
0
#2426292
先進國家都是法>理>情......
(共 7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930830
"將乙毒打"-->這比較偏故意弄死他

當然以最近這件新聞來說
犯人已經反抗動手-->強盜
當然要跟他弄到底阿! 

我很贊成"替天行道"這句話...
7
0
#1080137
首先甲的[正當防衛]已過當,正當防衛有五階段
1.還未發生 2.即將發生 3.正在發生 4.已發生可挽救 5.已發生不可挽救

若要阻卻違法,首先必須是2.3.4才可以,但依題目來說,乙的竊盜已經結束不可挽救,甲對乙的"毒打"是多餘的!

我就錯在(B)成立重傷罪,但必須減輕處罰     為何甲不能減輕其刑?
最好的方法就是參照3F
簡單來說逮捕現行犯是依法令行為,任何人皆能逮捕,但手段過當,仍須以犯罪而論。
7
0
#930820
可是你又不知道他會不會從竊盜變強盜呀
像最近的闖空門被屋主勒死那件案子
萬一他手上有凶器呢?
要是是我我也先弄到他失去反抗能力再說

說實話我很贊成"犯人無人權"這句話....
6
1
#1082254
正當防衛階段的對象是 犯罪人的犯罪狀態→沒記錯的話  有錯在糾正*0*
謝謝  我上面回答有問題,我突然想到,偷竊法律狀態並未已結束

判斷正當防衛的方法還需要符合:1.補充性2.必要性3.法益權衡

小偷以偷完東西,爭點可能就是:
小偷偷完東西,但東西還在小偷身上,此屬繼續犯。所以[已發生可挽救],但題中當事人已經阻止小偷了,何必多出毒打呢?重點在於"毒打"已經很明確是多餘的。
參照3F : 逮捕現行犯是依法令行為,任何人皆能逮捕,但手段過當,仍須以犯罪而論。

毒打行為                                 不符合2.必要性
小偷不管偷甚麼東西,他的命都比較重,     不符合3.法益權衡

回樓上:你說的那個,我有聽過,法官判他罪的原因是,但是當事人本身修讀法律及本身有練武,所以照理來說當事人[法律認知上]、[出手打人的認知上],都比一般人了解更多,是不是應該有更多責任?

所以我覺得法官的看法比較正確
6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91601
未解鎖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法規類...
(共 67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