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甲欲殺乙,某日誤認丙為乙而開槍,丙不治死亡。試問:依我國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成立何罪?
(A)故意殺人既遂罪
(B)過失致死罪
(C)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死罪之實質競合犯
(D)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死罪之想像競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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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19), B(304), C(147), D(294), E(0) #168395
統計: A(2519), B(304), C(147), D(294), E(0) #168395
詳解 (共 8 筆)
#231549
這是客體錯誤,關於客體錯誤有分於『等價的客體錯誤』與『不等價的客體錯誤』,我國學者對於上述例子均採「法定符合說」,也就是不阻卻故意。行為人主觀上認識的事實就是「殺人」,而 客觀上真實發生的事實還是「殺人」,均在相同的客觀構成要件內,雖殺不同人,但「殺人」的構成要件都一樣,沒有因為殺了總統才是殺人,殺了遊民就不叫殺人!!!這樣「等價的客體」所以不能阻卻你的故意。關於客體上的等價、不等價是以「法益」來衡量。生命法益大家都是等價的!沒有因為身份高低而有不同。所以等價的客體錯誤都不阻卻故意,仍以故意論。
至於什麼情況下才會有過失或未遂…
就是我真的不是故意的,或我真的是要殺你卻沒成功呀!!!!!
關於上述問題,我舉另一個例使你更易瞭解:
EX:甲要砸乙的車,卻誤以為丙所開的公務車是乙的車而砸之,一個是「財產法益」,一個是「國家法益」就變成了客體不等價了(剛剛有說等不等價是以法律來分辯),所以就分別就他們的客觀構成要件來論,我本來要砸乙的車卻沒砸成,所以對乙車是「未遂」,我根本就沒有想要砸丙的公務車,卻不小心砸了,對丙公務車就是「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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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4879
打擊錯誤:是犯罪行為人對於犯罪被害標的(客體)認知正確,但是手法上卻出現錯誤而造成別的法益被害。
→甲欲毒死乙,而在乙家之水中下毒,沒想到乙的狗先行將水喝光並且死亡 [見A打B]
因果歷程錯誤:犯罪之結果與行為人所想的一樣但是過程與行為人所想的不完全一樣。
→甲之乙不會游泳欲將乙溺死,遂將乙奮力丟下橋欲將其溺斃,結果乙先撞上橋墩死亡後再掉入水中事後經法醫驗證為死後溺水 [是溺死還是撞死]
客體錯誤:所謂客體錯誤,是犯罪行為人對於所欲犯罪的標的(客體)產生誤認所造成的。
→甲欲殺其仇人乙,在暗夜之中卻將乙的狗當成乙而殺之 [誤A為B或是誤狗為D]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誤認情狀符合阻卻違法事由,如「誤想防衛」
→如甲以為想替自己拍掉肩上頭皮屑的乙要打自己,將乙推倒,乙摔傷骨折 [誤義而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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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203
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
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
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
一直錯= =+
念10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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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104
區分故意殺人既遂和故意殺人未遂的界限,關鍵是要查明行為人故意的主觀狀態。如果行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死亡的結果,並且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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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0026
客體錯誤(誤認)V.S.打擊錯誤(槍法差)
等價客體錯誤(誤A為B)→故意犯
非等價客體錯誤(誤A為狗)→過失犯
打擊錯誤之原標的物(未被打中之人)→未遂犯
打擊錯誤之錯擊標的(被打中之人)→過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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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551
想像競合 一行為觸犯數法益從一重處斷
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為故意
雖能預見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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