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關於易科罰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
(B)得否易科罰金,由執行檢察官決定
(C)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即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D)易科罰金旨在防止短期自由刑之流弊,並藉以緩和自由刑之嚴厲性
統計: A(351), B(2491), C(3100), D(242), E(0) #1607888
詳解 (共 10 筆)
(C)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即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可以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要件:
1、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例如沒錢)
2、受6個月以下宣告,但不符易科罰金規定。(例: 法定刑超過5年)
3、易服勞役期間未逾1年。
需特別說明的是,是否宣告得易科罰金,為法官的權限。換句話說,法官也有權限判處「甲某某公然侮辱人,處拘役肆拾伍日。」不准易科罰金。
最終決定得否易科罰金的,是執行科檢察官
法官作成判決時,可決定是否得易科罰金。如果法官宣告得易科罰金,受刑人就可以向執行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但最終決定得否易科罰金的是執行科檢察官。原則上,檢察官多會准易科罰金,只有少數狀況不准,以下列舉兩種不准易科罰金的狀況。
一、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
《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編按:不准易科罰金)。」而本案例中,檢察官即以四點論述來說明,為何准楊男易科罰金將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
檢察官認為,以楊男之財力,易科罰金之金額難有矯正之效。而且楊男所侵害者,不僅是告訴人的個人尊嚴,更傷害我國維持不易的健保制度及醫療資源。若准許易科罰金,亦難以維持法秩序(詳細請參閱彰化地院刑事裁定105年聲字第687號),因此不准易科罰金。
二、受刑人聲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執行:
依《刑法》第50條,原則上「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併合處罰。如果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合併執行,檢察官應依《刑法》第51條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但是合併之後,就不可再易科罰金。
簡單說,就像兩塊黏土揉在一起會變成一塊新的黏土,「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後,原本可以易科罰金的刑消失,融入另一個不可易科罰金之刑,變成一個新的刑。
不可再易科罰金的理由,如司法院釋字第679號解釋所述:「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犯罪行為人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有受自由刑矯正之必要,而對犯罪行為人施以自由刑較能達到矯正犯罪之目的,故而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
舉例來說,受刑人犯《刑法》第354條一般毀損罪,遭法官判處5個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遭判處7年有期徒刑。執行時,受刑人如向檢察官聲請合併執行,檢察官應依《刑法》第51條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7年以上7年5個月以下之間定執行刑,不許其易科罰金。
不准易科罰金,要如何救濟?
若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受刑人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
須特別說明的是,「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是指在判決主文中諭知「刑度」與「易科罰金標準」的法院。以本案為例,二級審台中高分院判決主文記載「上訴駁回。」而彰化地院判決主文記載「楊某某公然侮辱人,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則本案例「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得為聲明異議之對象,即是彰化地院。
但是,如果執行檢察官已經具體說明不准易科罰金的理由,也沒有逾越法律授權、專斷等濫用權力的情事,還是會遭法院駁回異議,不得易科罰金。就像本案,雖然判決書曉諭得易科罰金,但是最終決定得否易科罰金,是由執行科檢察官決定。本案執行檢察官以難收矯正之效、難以維持法秩序為由,不准易科罰金。而法院也再駁回受刑人的異議,受刑人就不能易科罰金。
關於易科罰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
(B)得否易科罰金,由執行檢察官決定
(C)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即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D)易科罰金旨在防止短期自由刑之流弊,並藉以緩和自由刑之嚴厲性
『答案:C
(C)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即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可以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要件:
1、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例如沒錢)
2、受6個月以下宣告,但不符易科罰金規定。(例: 法定刑超過5年)
3、易服勞役期間未逾1年。
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