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關於脫逃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受警察約詢之犯罪嫌疑人,不告知而離開現場者,成立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脫逃罪
(B)假釋中之人未依法定期向觀護人報到者,成立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脫逃罪
(C)監獄中之受刑人意圖脫逃而未遂者,亦處罰之
(D)脫逃者欠缺期待可能性,一律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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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9), B(644), C(4236), D(163), E(0) #2455824

詳解 (共 7 筆)

#4446566
第161條(脫逃罪)


I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IV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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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3360

松鼠


§161 脫逃罪

犯罪主體是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正在服刑的罪犯以及被依法逮捕、關押的未決犯

 

(A))受警察約詢之犯罪嫌疑人,不告知而離開現場者 → 只是嫌疑人不夠成本罪之人犯

故(A)不成立脫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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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4425

關鍵  置於公權力支配之場所下而脫逃者  才會成立脫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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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7223
成立161脫逃罪情形1.在監服刑之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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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8449
(A) 第161條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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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3492

請問A選項是錯在哪兒?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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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2697
161脫逃罪(新)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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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6750163
未解鎖
39.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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