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依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司法案件之尿液檢體,得採用最低可定量濃度為閾值
(B)委驗機構得要求檢驗機構提供原始檢驗紀錄或檢驗結果數值
(C)提供作為複驗之尿液檢體,應以低於攝氏6度之溫度冷藏保存之
(D)初步檢驗結果在閾值以上或有疑義之檢體,應再進行確認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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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7), B(85), C(3420), D(65), E(0) #3062734

詳解 (共 9 筆)

#5872619
之前新聞巴比妥檢驗鬧得沸沸揚揚,說不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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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4493

蒐集尿液後會把尿液分成甲、乙兩瓶。

複驗是指「已經確認檢驗檢體,為確定藥物或代謝物存在而再進行乙瓶之確認檢驗。」

所以適用的是第10條:
「檢驗機構對於尿液檢體(乙),應保存於低於攝氏零下二十度之冷凍櫃,其存取均應記錄於檢體監管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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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0391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11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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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0381
x(C) 提供作為複驗之尿液檢體,應以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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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1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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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8082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本準則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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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4269
補充!!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法源依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主管機關 衛福部 !!不是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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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2418
(A)【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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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137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主管機關:法務部)
為防制毒品氾濫,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於必要時,得要求其接受採驗尿液,受要求之人不得拒絕;拒絕接受採驗者,並得拘束其身體行之。
前項特定人員之範圍及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1.尿液之檢驗,應由下列機關(構)為之:
一、衛生福利部認證之檢驗及醫療機構。
二、衛生福利部指定之衛生機關。
三、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依法設置之檢驗機關(構)。
2.檢驗機構對於前項驗餘尿液檢體之處理,應依相關規定或與委驗機構之約定為之。但合於人體代謝物研究供開發檢驗方法或試劑之用者,於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判決確定,經去識別化方式後,得供醫藥或研究機構領用。
3.第一項第一款檢驗及醫療機構之認證標準、認證與認證之撤銷或廢止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第二款、第三款檢驗機關(構)之檢驗設置標準,由衛生福利部定之。
4.第一項各類機關(構)尿液檢驗之方式、判定基準、作業程序、檢體保管,與第二項驗餘檢體之處理、領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衛生福利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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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主管機關:衛福部)
二、尿液檢體:指用於檢驗之尿液。尿液檢體(甲)為供作例行檢驗者,尿液檢體(乙)為供作複驗者。
六、初步檢驗:指採用與確認檢驗不同原理之方法,以剔除陰性檢體之檢驗。
七、確認檢驗:指以氣相或液相層析質譜分析方法,用於確定經初步檢驗結果疑似含有某特定藥物或代謝物之檢驗。
八、複驗:指已經確認檢驗檢體,為確定藥物或代謝物存在而再進行乙瓶之確認檢驗。
九、品管尿液:指用於檢查尿液檢驗是否準確之尿液檢體,包括檢驗人員自行製備品管檢體及品管人員製備盲品管檢體。
檢驗機構收受尿液檢體後,無法於當日內進行檢驗時,應以低於攝氏六度之溫度冷藏保存之。
檢驗機構對於驗餘檢體之處理,應依相關規定或與委驗機構之約定為之。
非司法案件之陰性尿液檢體,得於檢驗報告送出十四日後銷毀。
陽性尿液檢體,應保存於低於攝氏零下二十度之冷凍櫃。
檢驗機構對於尿液檢體(乙),應保存於低於攝氏零下二十度之冷凍櫃,其存取均應記錄於檢體監管紀錄表。
司法案件之濫用藥物尿液,必要時得採用最低可定量濃度為閾值不受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
委驗機構於必要時,得要求檢驗機構提供原始檢驗紀錄或檢驗結果數值
委驗機構對尿液檢驗結果有疑義時,得於接獲檢驗報告後十四日內,敘明原因要求複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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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29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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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資料摘錄自衛福部食藥署 濫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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