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某藝人被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硝甲西泮(nimetazepam),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查獲之硝甲西泮,不問屬於藝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B)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藝人先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C)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硝甲西泮者,應依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處分
(D)除處以罰鍰外,並應限期令藝人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統計: A(558), B(407), C(1529), D(1918), E(0) #2742138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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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一級、二級毒品者 (三四毒品不是) 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 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期間 <2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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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講習基準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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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6月-5年 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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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自動請求治療 犯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 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 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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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毒品器具: 製造、施用第三,四級毒品&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 處1-5萬元罰鍰,接受4-8hr毒品危害講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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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硝甲西泮(nimetazepam)俗稱一粒眠(Erimin)、紅豆,第三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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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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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其器具 |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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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其器具 |
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 |
一、 沒收(刑事制裁)
「沒收」是附隨於刑事訴訟程序的一種制裁,目的是為了剝奪犯罪者的不法所得,或是避免危險物品流出。它必須經過檢察官起訴(或聲請),並由法官判決才能執行。
常見情況:
違禁物: 查獲的毒品、非法槍砲彈藥(不論屬於誰的,一律沒收)。
犯罪工具: 詐騙集團用來打電話的機房電腦、用來運毒的車輛。
犯罪所得: 貪污的賄款、詐欺騙來的贓款。
二、 沒入(行政處罰)
「沒入」是行政機關為了維持社會秩序或行政管理目的,針對違反行政法規的民眾所做出的處罰。它不需要經過法院判決,行政機關(如海關、監理站、衛生局)可以直接依法開罰並扣留物品。
常見情況:
海關查驗: 旅客從國外違法攜帶未經檢疫的肉品(如豬肉乾),海關依法直接「沒入」並銷毀。
交通違規: 飆車族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或蛇行,警察機關可依法將違規車輛「沒入」。
食安違規: 衛生局查獲工廠製造含有毒物質的黑心食品,直接將該批食品「沒入」。
一、 處罰的法律性質不同:刑罰 vs. 行政罰
第一、二級毒品(如海洛因、安非他命):危害性極高
性質: 只要施用或持有,就構成「刑事犯罪」。
處分: 既然是犯罪,對應的就是檢察官起訴與法院判決。所以扣押物叫作「沒收」,處罰是「有期徒刑」,且為了戒除強烈毒癮,必須強制「觀察、勒戒」。
第三、四級毒品(如FM2、一粒眠 Nimetazepam):危害性相對較低
性質: 單純的「施用」或「持有少量」,法律將其界定為「行政違規」(除非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或是涉及製造、販賣,才會升級成刑事犯罪)。
處分: 既然是行政違規,對應的就是行政機關直接裁罰。所以扣押物叫作「沒入」,處罰是繳交「罰鍰」以及上「毒品危害講習」課程。
二、 醫療用途的重疊性考量
第一、二級毒品: 大多數在醫療上已經被完全禁用(例如第一級),或是醫療用途極度受限。因此,出現在市面上幾乎都是純粹的「毒品」,直接用嚴厲的刑法來打擊。
第三、四級毒品: 許多三、四級毒品(例如題目中的硝甲西泮)在臨床上同時是「合法安眠鎮靜藥物(管制藥品)」。因為它們有合法的正當醫療用途,不小心濫用或違規持有的情況較為複雜,所以法律在「純施用」或「持有少量」的處罰上保留了彈性,先以行政罰(罰鍰、講習)來處理,並給予改過的機會,而不是直接貼上前科標籤。
這也是為什麼法條裡針對三、四級毒品,特別強調要問「無正當理由」。如果有醫師處方箋,就是正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