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夫妻一方濫用日常家務代理權時,他方得加以限制,此限制可否對抗善意第三人:
(A)可以
(B)不可以
(C)視被代理之行為而定
(D)視限制之意思表示是否經公證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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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2), B(4437), C(344), D(269), E(0) #188019
統計: A(522), B(4437), C(344), D(269), E(0) #188019
詳解 (共 10 筆)
#148497
民法第1003條
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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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1258
對抗善意第三人
講簡單一點就是如果妻子在亂買東西,那丈夫不能跑去店員那說要退貨,因為店員是不知情的,你們吵架關我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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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625
因為表現代理的問題,因為外人根本無法得知你們夫妻之間是否存在有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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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699
夫妻一方濫用日常家務代理權時,他方得加以限制,此限制可否對抗善意第三人:
(A)可以
(B)不可以
(C)視被代理之行為而定
(D)視限制之意思表示是否經公證而定
~解析 :
⊙民法第1003條 (日常家務代理權 )
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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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720
~精修 (一) - 民法第1003條第二項 :
一、所謂「代理」,是指「代理人」於「代理權限」之「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二、日常家務代理權是指夫妻之間,得就日常家務互為代理。日常家務代理雖然可以自己之名義為之,但本質上仍是屬於代理,因此仍受總則編關於代理規定之限制。
三、民法第1003條第二項,是指夫或妻的一方認為他方所為的行為已經逾越了日常家務代理的範圍時,可限制他方之日常生活代理權,且因此「日常家務代理權」 -「非」夫妻財產制之一部,因此「僅須向」他方或第三人為「限制」之「意思表示」方為「生效」,「無庸登記」。
四、然此限制乃夫妻之間或夫妻之一方與第三人之間之意思表示,「他人難以知悉有其限制之存在」,因此「對於善意之第三人不得對抗」之。
,故丙「仍可向甲主張請求15萬之價額」。
[ 資料來源 : 奇摩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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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6720
善意第三人→不知情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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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0229
善意第三人=法律上開無雙 比較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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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610
不懂這個法條的意思~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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