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憲法對於「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此事之權限如何劃分?
(A)由縣立法並執行
(B)專屬中央立法並執行
(C)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D)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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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319), C(1162), D(38), E(0) #132964
統計: A(98), B(319), C(1162), D(38), E(0) #132964
詳解 (共 2 筆)
#314738
| 第 108 條 |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一○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一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一二 土地法。 一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一四 公用徵收。 一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一六 移民及墾殖。 一七 警察制度。 一八 公共衛生。 一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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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對於「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此事之權限: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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