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監察院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情事,且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之必要時,應行使下列何種職權:
(A)糾正權
(B)糾舉權
(C)彈劾權
(D)調查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9), B(1457), C(567), D(148), E(0) #132967

詳解 (共 7 筆)

#761273
彈劾案 行使原因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行為...
(共 8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6
3
#1169939

 

原因

交由處理之機關

彈劾

監察法第6條(彈劾案之提議原因)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應經二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

監察法第8條(彈劾案之提出)   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

糾舉

監察法第19條(糾舉權之行使)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

 

由監察院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其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 

27
1
#215549
第 19 條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 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由監察 院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其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 者,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 監察委員於分派執行職務之該管監察區內,對薦任以下公務人員,提議糾 舉案於監察院,必要時得通知該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予以注意。
22
0
#145258
第 97 條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 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 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6
0
#145261
監察法19
6
0
#750100
請問糾舉和彈劾要怎麼分??

4
0
#356560
糾舉  對人不對事


糾正  對事不對人      @@?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