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監察院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情事,且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之必要時,應行使下列何種職權:
(A)糾正權
(B)糾舉權
(C)彈劾權
(D)調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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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1457), C(567), D(148), E(0) #132967
統計: A(109), B(1457), C(567), D(148), E(0) #132967
詳解 (共 7 筆)
#1169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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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
交由處理之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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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 |
監察法第6條(彈劾案之提議原因)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應經二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 |
監察法第8條(彈劾案之提出) 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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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舉 |
監察法第19條(糾舉權之行使)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 |
由監察院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其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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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549
| 第 19 條 |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 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由監察 院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其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 者,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 監察委員於分派執行職務之該管監察區內,對薦任以下公務人員,提議糾 舉案於監察院,必要時得通知該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予以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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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45258
| 第 97 條 |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 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 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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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261
監察法19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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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100
請問糾舉和彈劾要怎麼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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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560
糾舉 對人不對事
糾正 對事不對人 @@?
糾正 對事不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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