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根據民國88年公佈的「教育基本法」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該設立何種機構,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事宜?:
(A)學校事務委員會
(B)教育諮詢委員會
(C)教育董事會
(D)教育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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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0), B(986), C(37), D(8936), E(2) #188
統計: A(210), B(986), C(37), D(8936), E(2) #188
詳解 (共 1 筆)
#347598
第十條
直轄巿及縣 (巿) 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巿及縣 (巿) 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 ,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巿、縣 (巿) 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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