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幼兒園評鑑辦法」中提到,基礎評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規劃辦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起,至多以每多少學年 為一週期,進行轄區內所有幼兒園之評鑑;幼兒園均應接受該評鑑。
(A)三學年
(B)四學年
(C)五學年
(D)六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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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0), B(380), C(3670), D(133), E(0) #363561
統計: A(360), B(380), C(3670), D(133), E(0) #363561
詳解 (共 3 筆)
#447017
第五條 基礎評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規劃辦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起,至多以每五學年為一週期,進行轄區內所有幼兒園之評鑑;幼兒園均應接受該評鑑。
幼兒園於通過前項基礎評鑑後,得申請接受專業認證評鑑。專業認證評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或委託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專業認證評鑑,得依幼兒園之規模,以一日至二日完成實地訪視;其評鑑委員,以二人或三人為原則。
幼兒園於接受前二項評鑑前,應依本部公告之基礎評鑑指標及專業認證評鑑指標完成自我評鑑,並將自我評鑑結果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為實施各該評鑑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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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532
| 名 稱 | 幼兒園評鑑辦法 |
|---|---|
| 發布日期 | 民國 101 年 05 月 04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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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7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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