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民國111年1月4日施行之憲法訴訟法帶來全面之制度變革,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大法庭審理案件以會議方式行之
(B)案件審理全面司法化
(C)引進裁判憲法制度
(D)新增法庭之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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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6), B(200), C(103), D(227), E(0) #3329039
統計: A(806), B(200), C(103), D(227), E(0) #3329039
詳解 (共 6 筆)
#6630424
民國111年1月4日施行之憲法訴訟法帶來全面之制度變革,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 大法庭審理案件以會議方式行之 (B) 案件審理全面司法化 (C) 引進裁判憲法制度 (D) 新增法庭之友制度
(A) 大法庭審理案件以會議方式行之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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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法訴訟法》,憲法法庭的審理是「程序全面司法化」,採 公開言詞辯論,而不是僅以「會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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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度(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才是以「會議方式」為主。
(B) 案件審理全面司法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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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新法規定有公開言詞辯論、程序法制化。
(C) 引進裁判憲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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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最重要的變革之一就是新增「憲法審查統一由憲法法庭審理」,包含「裁判憲法審查」。
(D) 新增法庭之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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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制度確實被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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