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土地所有權人經雙掛號通知仍未到場指界,經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者,其經界應如何記載?
(A)參照舊地籍圖
(B)鄰地界址
(C)現使用人指界
(D)待協助指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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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尚無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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