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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王建民簽名棒球手套一個,寫信給國內老顧客乙詢問是否要買,並表明可以幫乙保留到11月9日,乙11月5日寄出要買之回覆信,結果該信到11月11日才到甲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已為承諾,甲、乙契約成立
(B)甲應發遲到通知,否則契約成立
(C)乙的承諾已經遲到,甲的要約失其效力
(D)乙的承諾已經遲到,視為新要約,由甲決定契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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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473), C(50), D(359), E(0) #534595
統計: A(68), B(473), C(50), D(359), E(0) #534595
詳解 (共 3 筆)
#779921
民法 §159
承諾之通知,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可達到而遲到,其情形為 要約人可得而知者,應向相對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要約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承諾視為未遲到。
承諾之通知,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可達到而遲到,其情形為 要約人可得而知者,應向相對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要約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承諾視為未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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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4519
162撤回要約之通知,其到達在要約到達之後,而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
時期內應先時或同時到達,其情形為相對人可得而知者,相對人應向要約
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相對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要約撤回之通知,視為未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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