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甲公務員不服其服務機關考績丙等之不利處分,於提起行政救濟後,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服務機 關要求調閱考績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服務機關否准後,於通知 A 公務員的公文中註記此為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之程序行為,應連同考績丙等之不利處分一併救濟。甲服務機關之註記是否正確?
(A)不正確,此為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本無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之適用
(B)不正確,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之權利,屬實體權利,行政機關拒 絕提供者,應屬行政處分之性質
(C)正確,閱覽卷宗請求權屬程序權利,自有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之適用
(D)正確,閱覽卷宗請求權屬程序權利,本應有特別之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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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63), C(108), D(10), E(0) #311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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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4024
按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之申請閱覽卷宗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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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3151
申請閱覽卷宗請求權,係屬程序權利,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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