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當行政院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的施政及設施,有違法或失職時,經監察院有關委員會審議後,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督促其注意改善。此種針對事情所行使的職權,稱之為:
(A)彈劾權
(B)糾舉權
(C)糾正權
(D)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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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 B(593), C(5325), D(34), E(0) #164825

詳解 (共 7 筆)

#252435
只是 "督促其注意改善" ,並沒有停止職權或懲戒

糾舉權
:是監察院監察委員對認為有違法或失職行為之公務人員,得予以書面停止該公務員職權行使或其他急速處份之裁決權。

彈劾權:凡對行政或司法官員有失職或違法行為所提出之處分與懲戒的請求曰彈劾,其權限則曰彈劾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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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5212

彈劾人

舉人

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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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3686
一、對象不同:對有違法失職的各級公務員:...
(共 14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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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311
監察院行使的彈劾權、糾舉權及糾正權之區別...
(共 34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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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4885
舉人、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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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729


彈劾與糾舉都是針對公務人員有違法失職的情形

糾正則是針對公務機關的施政ˋ工作ˋ設施的缺失 予以提出改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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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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