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那項扣除額係以每一申報戶而非以每人作為基準?
(A)殘障特別扣除額
(B)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C)保險費
(D)購屋貸款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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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9), C(39), D(959), E(0) #605183

詳解 (共 1 筆)

#951113

所得稅第17條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八千元。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
除數額以十二萬八千元為限。

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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