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中央主管機關於核准撤銷或廢止徵收後,應將原案通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撤銷或廢止徵收案時,應公告 30 日,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 定期間繳清應繳納之價額,發還其原有土地。未於一定期間繳清者,不發還其土地,並不得依第 9 條規 定申請收回該土地。前項一定期間,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不得少於多久?
(A)1 個月
(B)3 個月
(C)6 個月
(D)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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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49), C(375), D(13), E(0) #1915291

詳解 (共 4 筆)

#3144006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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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3244
答案應該是土地徵收條例第51條中央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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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0618
第 5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核准撤銷或廢止徵收後,應將原案通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撤銷或廢止徵收案時,應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繳清應繳納之價額,發還其原有土地。未於一定期間繳清者,不發還其土地,並不得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收回該土地。
前項一定期間,不得少於六個月
第二項所稱應繳納之價額,指徵收補償地價、地價加成補償及遷移費。但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口或物件已遷移者,無須繳納遷移費。
前項徵收補償地價,於徵收前設定有他項權利或耕地租約者,包括他項權利人或耕地承租人原應受領之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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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2757
土地徵收條例 第 9 條被徵收之土地,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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