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區分所有建物,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就該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權 利之應有部分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其基地權利之應有部分,所指為何?
(A)該專有部分之全體共有人所持有之基地權利應有部分
(B)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共有人所持有之基地權利應有部分
(C)該共有部分之共有人所持有之基地權利應有部分
(D)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全體共有人所持有之基地權利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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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3), B(40), C(65), D(53), E(0) #1915293

詳解 (共 1 筆)

#3131285
土地登記規則 第 96 條 區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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