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由直轄市或
縣(市)政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若依前項規定註銷租約,且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
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那一項之補償?
(A)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四分之一
(B)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二
(C)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五分之三
(D)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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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26), C(0), D(328), E(0) #1915301
統計: A(21), B(26), C(0), D(328), E(0) #1915301
詳解 (共 1 筆)
#3131299
平均地權條例 第 63 條
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由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註銷其租約並通知當事人。
依前項規定註銷租約者,承租人得依左列規定請求或領取補償:
一、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
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
二、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三分之二
,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
因重劃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公有出租農業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應逕為註銷租約,並按重劃計畫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
一補償承租人,所需費用列為重劃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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