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規定之稅率課徵。若屬於住家用房屋者,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供自住或公益出
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之①;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之②,最高不得超過
③。請問前述之①②③分別為何?
(A)①百分之一點二、②百分之一點五、③百分之三點六
(B)①百分之一點五、②百分之一點八、③百分之三點四
(C)①百分之一點三、②百分之一點六、③百分之三點二
(D)①百分之一點四、②百分之一點八、③百分之三點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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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3), B(29), C(30), D(2), E(0) #1915306
統計: A(553), B(29), C(30), D(2), E(0) #1915306
詳解 (共 2 筆)
#5230633
第 5 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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