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應以作價方式撥供該管區段徵收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分配。 關於前述之處理方式,下列何者錯誤?
(A)管理機關以作價方式提供者,其地價準用土地徵收條例第 30 條規定計算
(B)如區段徵收前已作為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第 1 項第 2 款用地使用者,應無償撥供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
(C)管理機關以領回土地方式提供者,其領回土地面積按區段徵收之抵價地面積比率計算,配回原管理機關
(D)管理機關以領回土地方式提供者,配回之土地應以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公共設施用地 為優先,並依區段徵收計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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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99), C(117), D(213), E(0) #1915303

詳解 (共 3 筆)

#44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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