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關於土地逾期未辦繼承登記而依法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 6 個月未辦繼承登記者,經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 1 年內聲請登記,逾期得 予列冊管理
(B)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 1 年未辦繼承登記者,經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 6 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得 予列冊管理
(C)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 1 年未辦繼承登記者,經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 3 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得 予列冊管理
(D)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 3 個月未辦繼承登記者,經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 1 年內聲請登記,逾期得 予列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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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37), C(381), D(15), E(0) #1915296

詳解 (共 3 筆)

#3130625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

 1.限期登記: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者,經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登記

2.列冊管理:逾期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15

3.公開標售: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將該土地建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3-1.優先購買:標售前應公告30,由繼承人或合法繼承人或其他共有人依序有憂購權

      è優購人於決標後10日內不表示者,視為放棄憂購

3-2.酌減拍賣:標售物無人應買或未達標售底標者,由國有財產局定期再標售,得酌減20%底價

3-3.專戶儲存:標售所得價款在國庫設立專戶儲存

     è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但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歸屬國庫

4.登記國有:經五次標售而未得標出者,登記為國有

5.專戶提撥: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按專戶提撥價金

  è審查無誤,公告90且無人異議時,按該土地建物第五次標售底價發給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

  è若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者,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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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73-1 條土地或建築改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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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4300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個月,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三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第二項標售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標售之最低價額者,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定期再標售,於再行標售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並準用第二項後段喪失占有權及租賃期限之規定。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就第四項專戶提撥發給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九十日期滿無人異議時,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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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63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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