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中央健康保險局為執行其法定之職權,就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有關事項,與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 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約定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被保險人醫療保健服務,締約雙方如對契約內容發生爭議,其應 提起何種行政救濟?
(A)審議程序
(B)訴願程序
(C)撤銷訴訟
(D)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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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5), B(496), C(187), D(2932), E(0) #223445

詳解 (共 10 筆)

#397397
(A)審議程序,為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訴願先行程序(第6條)。  (B)訴願程序 ,(C)撤銷訴訟,均須以行政處分為標的。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性質為行政契約(釋字第533號解釋)。
因此,契約內容爭議之訴訟,應為
(D)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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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8560
締約雙方如對契約內容發生爭議→一般給付訴訟
履約爭議→審議→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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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3947
thx 樓上
契約爭議 → 一般給付訴訟
履約爭議 →審議→行政爭訟(訴願 訴訟)
(審議:訴願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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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328

行政處分-->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契約-->一般給付訴訟

私人之間爭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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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656

所以若跟健保行政處份有關的 先要審議程序

但題是行政契約所以要打給付訴訟。筆記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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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0349

契約內容爭議→一般給付訴訟

履約爭議→審議、訴願、行政訴訟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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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8077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33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0年11月16日

解釋爭點

健保局與醫療機構履約爭議之救濟程序?

解釋文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之訴訟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以求救濟。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其組織法規係國家機關,為執行其法定之職權,就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有關事項,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約定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被保險人醫療保健服務,以達促進國民健康、增進公共利益之行政目的,故此項合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締約雙方如對契約內容發生爭議,屬於公法上爭訟事件,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第八條第一項:「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規定,應循行政訴訟途徑尋求救濟。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與中央健康保險局締結前述合約,如因而發生履約爭議,經該醫事服務機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程序提請審議,對審議結果仍有不服,自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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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8176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以下簡...
(共 20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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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5984

為何不需要經過審議程序? (答案(A)為何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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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7537
題意說的很清楚,所以沒錯啦!
是貼的人黑框字的重要不對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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