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人民營業之自由為憲法上何種權利所保障?
(A)隱私權
(B)人格權
(C)工作權
(D)遷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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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36), C(10731), D(47), E(0) #646121

詳解 (共 1 筆)

#1671235

(A)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出自釋字第603號)

(B)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故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出自維基)

人格權知名權(Publicity Rights)大致上包含兩項權利:公開宣傳的權利,拒絕自己的影像或其他類似的代表性物件未經同意或簽約就被作為商業用途的權利,類似商標的權利;隱私的權利,拒絕自己身份未經同意就被公開的權利。

(C)工作權乃指人民在社會上得選擇與其身份、才智相適合之工作,以維持其生存之權利。此與自由權不同,非為排除國家權力之干涉,而為倚賴國家權力的積極參與所保障之權利。我國憲法第一五二條規定:「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出自中國文化大學 中華百科全書)

(D)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出境入境之權利。對人民上述自由或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出自釋字第 45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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