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以下何者非屬我國憲法賦予總統之權力?
(A)統帥權
(B)宣戰權
(C)發布緊急命令權
(D)法律案之否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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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 B(469), C(94), D(11014), E(0) #430058

詳解 (共 8 筆)

#704657

中華民國憲法本文第57條規定,行政院立法院負責,立法院決議之重要政策變更、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除重要政策變更外,其餘決議案於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內閣制國家,當內閣提出的重大政策及其法案、預算案不被國會認同時,此即暗示不信任,內閣得發起信任投票向國會攤牌;如國會表態不信任,內閣辭職或解散國會舉行大選。在中華民國憲法則換成總統核可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

由於憲法規定緣故,否決權普遍被稱作「覆議權」。張君勱參與制憲稱為「修正式內閣制」,行政院院長經立法院同意、將覆議案加入暗示不信任的色彩;但時任立法院長孫科則認為是「修正的總統制」。無論如何,總統覆議核可權建立在其公佈法律的權力基礎上,跟內閣基於國會的信任相異,不宜以覆議方式掛鉤。

1997年修憲停止適用第57條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另設立法院不信任投票,將覆議權單純化,適度釐清兩者不同概念。

自從行憲以來,截至2013年6月,行政院共計提法案覆議1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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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827
立法院決議之重要政策變更、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除重要政策變更外,其餘決議案於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來源:維基百科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90%A6%E5%86%B3%E6%9D%83#.E4.B8.AD.E8.8F.AF.E6.B0.91.E5.9C.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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