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你接獲民眾報案前往交通事故現場處理時,發現係屬於造成車頭損壞之 A3 事故,經事故當事人甲告知,
另一事故車輛駕駛人乙未下車處理即駛離,甲僅記下乙車之車型及顏色,但未看清車牌號碼,下列何者
非優先處理事項?
(A)測繪事故現場,並分析研判人車動態
(B)找尋事故現場目擊者,掌控逃逸車輛行蹤
(C)蒐集事故現場散落物、車體碎片等跡證
(D)立即通報勤務指揮中心,攔查該逃逸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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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2), B(153), C(615), D(647), E(0) #1808018
統計: A(1772), B(153), C(615), D(647), E(0) #1808018
詳解 (共 5 筆)
#4365836
肇事逃逸、刑事案件的現行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先追緝、逮捕
(B)找尋事故現場目擊者,掌控逃逸車輛行蹤
(D)立即通報勤務指揮中心,攔查該逃逸車輛
交通案件,先保全現場、跡證,再救助傷患
(C)蒐集事故現場散落物、車體碎片等跡證
交通案件,先保全現場、跡證,再救助傷患
A3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件
刑法毀損罪,不罰過失,刑法不罰。 走民事賠償
另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2 條 第 1 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2 條
I.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II.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6百元以上1千8百元以下罰鍰。
III.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IV.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V. 第1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1個月至3個月。
VI.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VII.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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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6049
沒先測繪不就沒現場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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