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你是偵查隊分隊長,接獲線報轄內一列管強盜通緝犯藏身於縣內其他分局轄區民宅,為恐該通緝犯再次
逃逸,你即向隊長報告請其編排勤務,俾越區查緝,下列何項處置較為適當?
(A)填具越區通報單,請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傳真管轄分局後,前往查緝
(B)依規定向隊長及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後,前往查緝
(C)因未領用槍械,所以得不用通報,如有查獲人犯再補傳(送)越區通報單
(D)為防查緝行動曝光以不通報為宜,惟查緝結果應詳述於工作記錄簿備查
統計: A(2598), B(222), C(86), D(27), E(0) #1808022
詳解 (共 6 筆)
更新版
http://moex.com.tw/pdf/1010527-11.pdf
警察機關通報越區辦案應行注意事項
第二點、通報越區辦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管轄區外執行搜索、逮捕、拘提時 (以下簡稱搜捕) 等行動時,應依第 三點所定程序通報當地警察機關會同 辦理(傳真通報格 式如附件)。
(二)臨時變更地點時, 應及時通知原會同及變更擬往地點之警察機關。
(三)情況急迫者,得於事後會知,惟執行 時應注意辨識,避免發生意外事故。
(四)情報蒐集及探訪活 動,未攜帶槍械 者,得免通報。 接受請求會同辦案 之警察機關,應即通報所屬刑事警察(大)隊、分 局或分駐(派出)所,派 員協同辦理。
第三點、越區辦案之通報程序如下:
(一)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執行搜捕時,應報 告其機關主管長官 ,並由偵防中心通 報預定前往執行地 點所轄警察局或專 業警察機關之勤務 指揮中心知照或請 求派員會同執行。
(二)各警察局所屬分局 、隊(大隊)之員 警越區至同一警察 局其他分局轄區執 行搜捕行動時,應 報告其機關主管長 官,並由勤務指揮 中心通報預定前往 執行地點所屬警察 分局勤務中心知照 或請求派員會同執 行。跨越警察局轄 區者,應通報警察 局勤務指揮中心, 警察局勤務指揮中 心受理報告後,應 即報告局長,並轉 報前往辦案地之警 察局或專業警察機 關之勤務指揮中心知照或請求派員會 同執行。
(三)其他各專業警察總 隊、局、所、大隊 、隊所屬員警越區 執行搜捕時,應報 告其機關主管長官 ,並由勤務指揮中 心通報預定前往執 行地點所轄警察局 或專業警察機關之 勤務指揮中心知照 或請求派員會同執 行。
(四)越區辦案員警遇情 況急迫時,得逕通報當地警察局或分局勤務指揮中心, 請求派員會同執行 ,受理通報機關應 即派員會同,但事 後應補辦通報事宜 。
第 4 點 通報程序:
(二)各警察局所屬分局、隊(大隊)之員警越區至同一警察局其他分局轄區執行搜捕行動時,應報告警察分局長、隊長(大隊長),並由勤務指揮中心通報預定前往執行地點所屬警察分局勤務中心知照或請求派員會同執行。如屬跨越警察局轄區,應通報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報告後,應即報告局長,並轉報前往辦案地之警察局或專業警察機關之勤務指揮中心知照或請求派員會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