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你帶班實施臨檢時,甲未攜帶身分證件,而員警現場能使用之所有查詢工具與方法,亦無從確定其身分, 據當時狀況研判,決定帶回派出所查證,而於甲同意下,執勤應注意下列何事項?
(A)帶往派出所查證,並自攔停起不得逾 8 小時
(B)帶往派出所查證,並自攔停起不得逾 3 小時
(C)必須逕行現場逮捕並上手銬帶往派出所查證
(D)必須以強制力及優勢警力戒護並帶往派出所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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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3169), C(34), D(9), E(0) #1808023

詳解 (共 5 筆)

#3399446
AB警職法7II無法依前項2(詢問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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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9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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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9143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2項 依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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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3769
第7條(查證身分必要措施)  警察依前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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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3526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7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

 

I.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II. 依前項第2款、第3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C)   (D)  ,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   (B)  ,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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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623073
未解鎖
一、刑案現場處理:(一)快速反應、控管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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