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中正、中山路口號誌正常運作,經查張三無照騎乘李四所有的機車,由東向西行駛在中正路闖紅燈,與南向北行駛在中山路由王五所駕駛的小客車在路口發生碰撞,造成張三人車倒地後撞及行人劉六,當你赴現場處理事故要填具「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時,何人應列為第一當事人?
(A)張三
(B)李四
(C)王五
(D)劉六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908), B(31), C(102), D(17), E(0) #1808033
統計: A(2908), B(31), C(102), D(17), E(0) #1808033
詳解 (共 4 筆)
#4366250
pdf檔,第 13 頁
(A)張三:第一當事人,第一當事人肇事責任較重,理應視為整起事故之主要肇事原因
六、 交通事故肇事原因
一般交通事故均涉及雙方當事人(自摔、自撞除外),並各自帶有肇事原因,其中依警方初判肇事責任較重者列為第一當事人,肇責較輕者列為第二當事人,而本報告所稱肇事原因,係以第一當事人之肇事原因做為統計基礎,其考量原因為:
(1)第一當事人肇事責任較重,理應視為整起事故之主要肇事原因。
(2)部分第二當事人之肇事原因為「尚未發現肇事原因」,即警方無足夠證據證明第二當事人應負起相當肇事責任。
若納入第二當事人之肇事原因作為統計,將放大「尚未發現肇事原因」之比例,有失客觀,故先予敘明。
第一當事人口訣:責任重,傷勢輕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