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得採取「強制到場」之情形為:
(A)證人經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
(B)逕行通知現行違序之人到場,其不服通知時
(C)對裁定拘留確定之人執行時
(D)違序嫌疑人經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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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2924), C(824), D(577), E(0) #1808036

詳解 (共 7 筆)

#3115560

社維法中,有強制到場規定的有第42條與52條

第42條:

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

第52條

裁定拘留確定,經通知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強制其到場

C選項少了經通知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的要件

A選項關於證人傳喚到場的規定並沒有規範要強制到場(第41條)

D選項若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警察機關是可以逕行裁處的。(第48條)

【補充】如果是逕行處分還有另一個情形(第43條):

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反本法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但其處罰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

這個就是連通知都不用通知,情節輕微直接由警察機關處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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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8413
(A)證人強制到場在社維法中並無規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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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3616
(A)證人經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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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2651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何時可以強制義務人到場?

一・第 42 條

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
到場
;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
亡之虞者,得依前條規定辦理。
➡️不服通知,且不知姓名、住居所,且有逃亡之虞者,可強制到場

裁定拘留確定,經通知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強制其到場

(C)要「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才能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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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1367

(A)證人經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


許其以書面陳述意見

不是得「強制到場」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20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20 條

 

證人關係人經合法通知,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者,許其以書面陳述意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1 條 第 5 項


I. 警察機關為調查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通知嫌疑人,並通知證人或關係人。


II. 前項通知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通知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貫及住所或居所。

二、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裁處之意旨。

五、通知機關之署名。


III. 被通知人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其出生年月日、籍貫、住所或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IV. 訊問嫌疑人,應先告以通知之事由,再訊明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所或居所,並給予申辯之機會。


V. 嫌疑人於審問中或調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警察機關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嫌疑人非強制到場



V(B)逕行通知現行違序之人到場,其不服通知時


得強制其到場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2 條


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姓名住所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得依前條規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1 條,核發通知書,書面通知到場調查、訊問)     辦理。



(C)對裁定拘留確定之人執行時

 

經通知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 強制其到場

不是得「強制到場」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2 條

 

裁定拘留確定,經通知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   ()    強制其到場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50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50 條

 

I. 裁定拘留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到場執行,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接受執行者,得以執行到場通知單強制到場

 

II. 前項被處罰人到場後,警察機關應作人別訊問,製作筆錄,送交拘留所執行之。

 

III. 執行拘留,應由警察機關於24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被處罰人指定之親友;其不願指定或不能指定者,記錄其事由,並命被處罰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後,附卷備查。

 

IV. 被處罰人為現役軍人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通知當地憲兵隊及該軍人所屬機關、部隊。

 

 

 

(D)違序嫌疑人經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

 

得逕行裁處之。

不是得「強制到場」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8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8 條


警察機關對於違反本法之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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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條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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