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有關警察人員人事事項之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官、職合一
(B)警察人員升遷,主要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之規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乃補充規定
(C)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
(D)初任警佐官等人員,其年齡不得超過 35 歲
統計: A(34), B(273), C(3190), D(177), E(0) #1808042
詳解 (共 7 筆)
(A)警察官、職合一
不正確
警察官、職分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4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4 條
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非依法不得免官或免職。
(B)警察人員升遷,主要依公務人員陞遷法之規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乃補充規定
不正確
警察人員之陞遷,不適用公務人員陞遷法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20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20 條 第 4 項
I. 警察人員之陞遷,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考量機關、學校特性及職務需要,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並與教育訓練及考核相配合,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以拔擢及培育人才。
II. 警察人員具有特殊功績者,應予陞職。並由內政部警政署召開會議公開審議之。
III. 前項應予陞職人員未具陞職任用資格者,應俟其取得資格後辦理之;其所具任用資格未達擬任職務等階表所列該職務最低官階者,應予晉階,並以晉1階為限,不受第13條規定之限制。
IV. 警察人員之陞遷,不適用公務人員陞遷法之規定;其實施範圍、辦理方式、限制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以下比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13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13 條
警察人員官階之晉升,準用公務人員考績升職等之規定。
以下比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28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28 條
I. 警察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種類,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
II. 警察人員平時考核之功過,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規定抵銷後,尚有記1大功2次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記1大功以上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記1大過以上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III. 第1項獎懲事由、獎度、懲度、考核監督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除依本條例規定外,由內政部定之。
V(C)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5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5 條
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1、2、3、4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1、2、3、4階,均以第1階為最高階。
警監 官等:特、1、2、3、4 階
警正、警佐 官等:第 1、2、3、4 階
(D)初任警佐官等人員,其年齡不得超過 35 歲
不正確
初任警佐官等人員,其年齡不得超過 40 歲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10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10 條
I. 初任警察官之年齡,不得超過左列規定:
一、警佐40歲。
二、警正45歲。
三、警監50歲。
II. 升官等任用者,不受前項限制。
d是40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