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何者不得擔任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的負責人?
(A)19 歲之大學生
(B)經判處有期徒刑 1 年確定並宣告緩刑者
(C)受保護管束處分之裁判確定並執行完畢者
(D)執行有期徒刑 3 年後獲假釋者
統計: A(2305), B(705), C(294), D(3120), E(101) #1808044
詳解 (共 10 筆)
假釋不代表執行完畢
(A)19 歲之大學生
不得擔任,未滿20歲都是未成年
民法的未成年(未滿18歲)要等到2023年1月1日才會生效,所以在2023年1月1日之前,未滿20歲都是未成年。
未成年者,未滿18歲者。 <18歲,例如:17、16、15、14歲不行X
19歲之大學生,已成年,得擔任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的負責人、代理人、糾察員。
>=18歲,因此18、19歲...以上,得擔任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的負責人、代理人、糾察員。
(B)經判處有期徒刑 1 年確定並宣告緩刑者
得擔任
受緩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因此得擔任負責人、代理人、糾察員。
(C)受保護管束處分之裁判確定並執行完畢者
得擔任
受保護管束處分 (保安處分) 之裁判確定並執行完畢者,得擔任負責人、代理人、糾察員。
(D)執行有期徒刑 3 年後獲假釋者
不得擔任
假釋 = 執行未畢,因此不得擔任負責人、代理人、糾察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10
集會遊行法 第 10 條
(110.1.20修法)
(室外集會、遊行負責人、代理人、糾察員的消極資格、不符合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
一、未成年。 未滿18歲者 (A)
<18歲,例如:17、16、15、14歲不行X。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雙重國籍 V 可以,重點應有「中華民國國籍」)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B) (D)
(執行有期徒刑 3 年後獲假釋者,也算執行未畢)
只判罰金V、有期徒刑執行完畢V、宣告緩刑V、假釋X
四、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C)
保安處分:「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強制治療」、「保護管束」、「驅逐出境」等手段
流氓V、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V
五、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民法的未成年(未滿18歲)要等到2023年1月1日才會生效,所以在2023年1月1日之前,未滿20歲都是未成年。
假釋不是執行完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