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何者不得擔任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的負責人?
(A)19 歲之大學生
(B)經判處有期徒刑 1 年確定並宣告緩刑者
(C)受保護管束處分之裁判確定並執行完畢者
(D)執行有期徒刑 3 年後獲假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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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05), B(705), C(294), D(3120), E(101) #1808044

詳解 (共 10 筆)

#3066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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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6536

假釋不代表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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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1291

考選部更正答案為AD(自112/1/1起本題答案改為只有D)

集會遊行法在110/1/27已修正公布第10條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
一、未成年。(舊法為未滿20歲)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五、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以及民法第12條在110/1/13修正公布:「滿18歲為成年

但是112/1/1才施行,所以本題在民法修正施行日之前的答案仍然是AD較為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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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7939

(A)19 歲之大學生


不得擔任,未滿20歲都是未成年


民法的未成年(未滿18歲)要等到2023年1月1日才會生效,所以在2023年1月1日之前未滿20歲都是未成年



未成年者,未滿18歲者。  <18歲,例如:17161514歲不行X

 

19歲之大學生,已成年,得擔任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的負責人、代理人、糾察員。

 

>=18歲,因此18、19歲...以上得擔任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的負責人、代理人、糾察員




 

(B)經判處有期徒刑 1 年確定並宣告緩刑


得擔任


受緩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因此得擔任負責人、代理人、糾察員。

 

 

 

 

(C)受保護管束處分之裁判確定並執行完畢

 

得擔任


保護管束處分 (保安處分) 之裁判確定並執行完畢者,得擔任負責人、代理人、糾察員。



(D)執行有期徒刑 3 年後獲假釋者

 

不得擔任


假釋  = 執行未畢,因此不得擔任負責人、代理人、糾察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10

集會遊行法 第 10 條

(110.1.20修法)

(室外集會、遊行負責人、代理人、糾察員的消極資格、不符合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糾察員

 

一、未成年。     未滿18歲者      (A)

<18例如17161514歲不行X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雙重國籍 V 可以,重點應有「中華民國國籍」)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之宣告者,在此

(B)      (D)

 

 

執行有期徒刑 3 年後獲假釋者,也算執行未畢




只判罰金V、有期徒刑執行完畢V、宣告緩刑V假釋X

 

 

 

四、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者。

(C)

 

保安處分:「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強制治療」、「保護管束」、「驅逐出境」等手段

 

 

流氓V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V


五、受監護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民法的未成年(未滿18歲)要等到2023年1月1日才會生效,所以在2023年1月1日之前未滿20歲都是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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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3835
集會遊行法第10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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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1229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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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9417
考選部更正答案為A、D或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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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9259
考選部更正答案為A、D或AD,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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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8686
集會遊行法第10條(負責人代理人或糾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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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6866

假釋不是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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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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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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