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集會遊行法規定之內容?
(A)集會遊行中侮辱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依據集會遊行法科處刑罰
(B)集會遊行未經報備者,依據集會遊行法處負責人罰鍰
(C)警察機關具有指導權、處分權、救濟權、處罰權與執行權
(D)總統府週邊禁制區之劃定公告,屬內政部之權責
統計: A(1001), B(2565), C(1001), D(254), E(0) #1808050
詳解 (共 10 筆)
集會遊行法 第25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集會遊行法 第28條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
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集會遊行負責人未盡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但書之責,致集會遊行繼續進行者
,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還不能直接罰緩,是警告、制止、命令解散,要命令解散而不解散,才可以處罰緩。
(A)集會遊行中侮辱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依據集會遊行法科處刑罰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30
集會遊行法 第 30 條
集會、遊行時,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侮辱、誹謗公署、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B)集會遊行未經報備者,依據集會遊行法處負責人罰鍰
未經許可而擅自舉行,主管機關(警察局、警察分局)得依順序
1. 警告(觀念通知、事實行為,救濟為一般給付訴訟、違法國家賠償)
->
2. 制止(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的即時強制、事實行為,救濟為一般給付訴訟、違法國家賠償)
->
3. 命令解散(一般處分,行政處分的一種,當下已執行完畢的行政處分,救濟為訴願、行政訴訟的確認訴訟,違法國家賠償)
->
4. 強制驅離(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 的直接強制、行政處分,當下已執行完畢的行政處分,救濟為訴願、行政訴訟的確認訴訟,違法國家賠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25
集會遊行法 第 25 條
I.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 1. 警告、 2. 制止或 3. 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義務違反) 例如:緊急性集會、遊行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義務未履行) 例如:偶發性集會、遊行
集會遊行法 第 14 條:許可限制事項
三、利用第8條第1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集會遊行法 第 8 條:報備制
(免申請許可之依法令、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宗教、民俗、婚、喪、喜、慶的室外集會、遊行、室內集會)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II.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 4. 強制 (驅離)為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28
集會遊行法 第 28 條
I.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II. 集會遊行負責人未盡第22條第2項但書之責 (負責人「應」負「疏導勸離」之責) ,致集會遊行繼續進行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還不能直接罰緩,是警告、制止、命令解散、強制驅離,要命令解散而不解散,才可以處罰緩。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22
集會遊行法 第 22 條
I.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宣布中止或結束集會﹑遊行時,參加人應即解散。
II. 宣布中止或結束後之行為,應由行為人負責。但參加人未解散者,負責人應負疏導勸離之責。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8
集會遊行法 第 8 條
(報備制,免申請許可之依法令、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宗教、民俗、婚、喪、喜、慶的室外集會、遊行、室內集會)
I. 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依法令規定舉行者。
二、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
三、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
II. 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者,以室外集會論。
V(C)警察機關具有指導權、處分權、救濟權、處罰權與執行權
正確
(D)總統府週邊禁制區之劃定公告,屬內政部之權責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6
集會遊行法 第 6 條
(室外集會、遊行之禁制區範圍)
I.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內政部訂定,不得逾300公尺)
不包含監察院、立法院、地方檢察署、行政院院長官邸、5院各正副院長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內政部訂定,不得逾300公尺)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國防部訂定,不得逾300公尺)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外交部訂定,不得逾50公尺)
II. 前項第1款、第2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3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300公尺。第4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50公尺。
非禁制區:立法院、監察院、地方檢察署、行政院長官邸、5院正副院長官邸
未經“報備”的話應該是第三款才對,集遊法第八條才是報備制。

A 第3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