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機關不可安排警察人員在上班時間從事政黨活動之蒐證勤務
(B)公務人員不可加入政黨或擔任政治團體之職務
(C)公務人員為支持長官參選公職,得具名刊登媒體廣告
(D)公務人員得於下班後,參加政黨募款餐會
統計: A(166), B(449), C(257), D(3246), E(0) #1808055
詳解 (共 6 筆)
(A)警察機關不可安排警察人員在上班時間從事政黨活動之蒐證勤務 >>可
(B)公務人員不可加入政黨或擔任政治團體之職務 >>可以加入政黨
(C)公務人員為支持長官參選公職,得具名刊登媒體廣告>>不可
(C)可以加入政黨沒錯,但不是不可擔任政治團體職務嗎?
(A)警察機關不可安排警察人員在上班時間從事政黨活動之蒐證勤務
不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110036&flno=7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7 條
I. 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 (A),不在此限。
(D)
II. 前項所稱上班或勤務時間,指下列時間:
一、法定上班時間。
二、因業務狀況彈性調整上班時間。
三、值班或加班時間。
四、因公奉派訓練、出差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
(B)公務人員不可加入政黨或擔任政治團體之職務
不正確
公務人員
得加入政黨、其他政治團體
不得兼任政黨、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110036&flno=5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5 條
I.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II.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III.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C)公務人員為支持長官參選公職,得具名刊登媒體廣告
不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110036&flno=9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9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I.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2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C)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2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II. 前項第1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III. 第1項第4款及第6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血親、姻親、親等圖
http://ilms.ouk.edu.tw/sys/read_attach.php?id=53302
(按滑鼠右鍵,另存連結為)
V(D)下班時間可以參加政黨活動
B選項其實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