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何者並非警察官之任官資格?
(A)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B)曾任警察官,經依法升官等任用者
(C)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前曾任警察官,依法銓敘合格者
(D)司法三等考試及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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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 B(79), C(114), D(4227), E(0) #2353389

詳解 (共 2 筆)

#4330809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11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11 條

(警察官之任官資格)

 

I. 警察官之任官資格如左:

 

一、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A)

 

二、曾任警察官,經依法升官等任用者。 (B)

 

三、本條例施行前曾任警察官,依法銓敘合格者。 (C)

 

II. 警察官之任用,除具備前項各款資格之一外,

 

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3階以上,應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畢業訓練合格

 

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4階以下,應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6&flno=4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I. 本條例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   第11條第1項第1款所稱警察人員考試及格,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所舉行之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警察人員考試及格。同項第2款所稱依法升官等任用,指在本條例施行前後,依法取得升官等任用資格者而言。

 

 

II. 本條例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   第11條第2項所稱訓練合格,指接受下列期間不少於4個月教育訓練且成績及格者:

 

一、警察教育條例所定之進修教育深造教育。(警察教育條例 第 6 條)


二、前項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7&flno=6

警察教育條例 第 6 條

 

警察大學得設專業班等,辦理現職人員修教育;得設警監班研究班等,辦理現職人員造教育;其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佐進、正深



訓練合格是指下列不少於4個月教育訓練且成績及格

1. 進修教育:警佐班、專業班。

2. 深造教育:警正班、警監班、研究班。

3. 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 



晉升警正官等訓練班

不是

警察教育機關(警大、警專)畢業或「訓練合格」



「升官等」訓練是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和「文官學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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