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你執行各項專案勤務時,有關處理聚眾活動之蒐證作為,下列何者不適當?
(A)執勤同仁遇有狀況,務必立即全程且完整蒐證,以利事後查究責任及釐清真相
(B)充分配置蒐證小組,採多角度之複式全程蒐證,並運用 M-police、微波視訊及路口監視系統等設備
(C)刑事警察人員不足或尚未到達之前,針對已舉行之集會遊行或聚眾活動過程,可免執行蒐證
(D)蒐證編組人員均應具嫻熟之蒐證能力,並攜帶適當裝備,全程蒐證,以釐清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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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9), C(3228), D(10), E(0) #1808034
統計: A(3), B(19), C(3228), D(10), E(0) #1808034
詳解 (共 4 筆)
#4609318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9條規定,
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資料蒐集無法避免涉及第三人者,得及於第三人。是以為了維護公共秩序,在刑事警察人員到達現場之前,仍要執行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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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3577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9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9 條
(警察在集會遊行、其他公共活動,錄影錄音參與者,蒐集資料)
I. 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資料蒐集無法避免涉及第三人者,得及於第三人。
II.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於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之。但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III. 依第2項但書規定保存之資料,除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1年內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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