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你是交通分隊長,深夜有一名醉漢甲行走於快速公路,經通報巡邏員警將甲帶回隊部。甲因情緒激動, 浮躁不安,你乃指示同仁對甲實施管束,下列處置何者錯誤?
(A)得檢查甲之身體
(B)得檢查甲攜帶之物品
(C)對甲實施酒精濃度檢測
(D)告知甲得依法聲請提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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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32), C(2746), D(141), E(0) #1808032

詳解 (共 6 筆)

#3399474
AB警職法19III警察為管束時,得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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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5586
提審法自103年7月8日起正式施行,警察人員於執行勤務中,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2項「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及同法第19條「對人民實施管束」之作為,是否適用之?

(一)按提審法修正條文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警察機關收受提審票後,應即予解交,其已移送他機關者,應將提審票轉交收受機關,並於24小時內逕行解交」,提審係國家賦予被剝奪人身自由人之緊急司法救濟。
(二)警察人員執行勤務,因故依警察職權行使法需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逾時即應恢復其自由;該項「帶往」措施本身即含有在警察控制支配下,剝奪其行動自由之意涵,不論有無使用物理上之強制力,其情形亦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2條強制到場及刑事訴訟法之拘提或逮捕相同,均屬提審法之適用對象。
(三)另警察人員為救護人民生命或身體法益,
對人民實施必要管束時,最長不得逾24小時;管束之目的,係為救護被管束人具有最高價值之生命、身體法益,或為預防或阻止當前有重大危害之犯罪行為等,員警需適時以強制力限制被管束人之自由,以維護或救護生命、身體法益,亦有提審法適用要件
(四)上揭2種作為,均應同時以書面(執行管束通知書、帶往勤務處所查證通知書)明列提審法之規定,告知其本人及指定之親友或律師(包括逮捕、拘禁原因、時間、地點),其本人或親友不通曉國語者,應以其所理解之語文及通知書告知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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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9305
(110警佐警察勤務) 因為該醉漢是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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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1627

提審法自103年7月8日起正式施行,警察人員於執行勤務中,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2項「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及同法第19條「對人民實施管束」之作為,是否適用之?

(一)按提審法修正條文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警察機關收受提審票後,應即予解交,其已移送他機關者,應將提審票轉交收受機關,並於24小時內逕行解交」,提審係國家賦予被剝奪人身自由人之緊急司法救濟。

(二)警察人員執行勤務,因故依警察職權行使法需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逾時即應恢復其自由;該項「帶往」措施本身即含有在警察控制支配下,剝奪其行動自由之意涵,不論有無使用物理上之強制力,其情形亦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2條強制到場及刑事訴訟法之拘提或逮捕相同,均屬提審法之適用對象

(三)另警察人員為救護人民生命或身體法益,對人民實施必要管束時,最長不得逾24小時;管束之目的,係為救護被管束人具有最高價值之生命、身體法益,或為預防或阻止當前有重大危害之犯罪行為等,員警需適時以強制力限制被管束人之自由,以維護或救護生命、身體法益,亦有提審法適用要件

(四)上揭2種作為,均應同時以書面(執行管束通知書、帶往勤務處所查證通知書)明列提審法之規定,告知其本人及指定之親友或律師(包括逮捕、拘禁原因、時間、地點),其本人或親友不通曉國語者,應以其所理解之語文及通知書告知內容。

來源:https://polic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8D43510FCC9EE11C&sms=87415A8B9CE81B16&s=D71208C468D31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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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3799
第19條(得為管束之情形)  警察對於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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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8015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9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9 條

(得管束人,酒、狂、殺、暴、他)

 

I.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束

 

一、瘋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II.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24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III. 警察依第1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身體所攜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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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623080
未解鎖
一、刑案現場處理:(一)快速反應、控管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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