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你是分局偵查隊分隊長,著便衣執行正俗專案勤務時,於轄區公園內遇甲攔阻你的去路,但並未拉扯你
的衣物或身體,表示可以介紹朋友給你到汽車旅館從事性交易。此時你表明身分,對甲應如何處置?
(A)甲之行為尚未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僅口頭告誡即可
(B)甲之行為雖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但因性交易未遂,故乃不罰
(C)甲之行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應帶回訊問,由分局裁定處罰
(D)甲之行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應帶回訊問,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之
統計: A(49), B(85), C(446), D(2403), E(0) #1808017
詳解 (共 6 筆)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處3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5日
對於現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2 條,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得依前條規定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1 條:核發到場通知書)。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5 條,甲由警察機關調查、訊問,移由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1 條
(馬伕、車伕、三七仔)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5日:
一、媒合性交易。但媒合符合前條第1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2 條
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得依前條規定辦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I. 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II.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