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規定,營業大客車業者派任駕駛人駕駛車輛營業時,其調派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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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anne Lee 大三上 (2013/02/02)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公布日期】101.11.09 【公布機關】交通部第19條之2 營業大客車業者派任駕駛人駕駛車輛營業時,其調派駕駛勤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 二、連續駕車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休息時間如採分次實.....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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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鄧豆子 高二上 (2021/12/25)
營業大客車業者派任駕駛人駕駛車輛營業時,除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關於工作時間之規定外,其調派駕駛勤務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 二、連續駕車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休息時間如採分次實施者每次應不得少於十五分鐘。但因工作具連續性或交通壅塞者,得另行調配休息時間;其最多連續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六小時,且休息須一次休滿四十五分鐘。 三、連續兩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十小時以上休息時間。但因排班需要,得調整為連續八小時以上,一週以二次為限,並不得連續為之。 汽車運輸業調派所屬逾六十五歲持有合格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執行駕駛勤務時,除符合本規則其他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限於上午六時至下午六時執行駕駛勤務。 二、每日總駕駛時間以八小時為限;連續駕車三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休息時間如採分次實施者每次應不得少於十五分鐘。連續兩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十小時以上休息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