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有關「保密」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社會工作者應避免在不同的情境中,透漏案主的相關資訊(例如:在電梯中評論案主、與親友討論等)
(B)即使社會工作者被法院傳喚上法庭當證人,除非經過案主同意,也不能在法庭上洩漏案主的資料與紀錄
(C)當案主計畫或行為會嚴重傷害他人而告訴社會工作者時,他人的權利比案主資料保密的權利更優先
(D)社會工作者在運用電子科技蒐集、轉換或儲存案主隱私資料時,需更注意資料保密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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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956), C(110), D(9), E(0) #1371816
統計: A(12), B(956), C(110), D(9), E(0) #1371816
詳解 (共 5 筆)
#2606287
應該是錯在"不能在法院上洩漏案主的資料與紀錄"但其實個案紀錄是用來保護社工與案主的"證據",所以必要時社會工作者必須保全自己的依法行政,將於法庭上呈現其記錄,讓法官能做出公正的判決。以上為小弟淺見..仍需高人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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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1002
根據倫理守則1.6特殊情況時保密需受到限制,(4)社會工作師負有法律規定相關報告責任時、(7)案主涉及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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