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有關法律之制定及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法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即生效力
(B)所有法律案皆須經過立法院有關委員會之審查
(C)有些法律可以僅經二讀程序制定之
(D)立法院之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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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4), B(795), C(972), D(3653), E(0) #168368

詳解 (共 10 筆)

#477880

有關法律之制定及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法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即生效力~錯誤。 ~解析 : 《中華民國憲法》第170條 (法律之意義 )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換言之,「法律」經立法院通過後,還須再經總統」的公布」,才會產生效力
 (B)所有法律案皆須經過立法院有關委員會之審查~錯誤。
~解析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8條 ( 第一讀會程序 )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有出席委員提議,20人 以上連署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 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原則上」,對於「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再送「有關委員會」審查; (例外情形 ) 若是有「20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所以,換言之,並非所有法律案皆須經過立法院有關委員會審查
 (C)有些法律可以僅經二讀程序制定之~錯誤。
~解析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條 ( 議案之議決 )
立法院依憲法第63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所有」的法律案」及預算案」一定要經過三讀會」才行喔 ! 換言之,有些「法律」可以僅經「二讀程序」制定之說法,當然是錯誤的喽 !
 (D)立法院之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正確。
~解析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1條 ( 第三讀會之程序 )
第三讀會
,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如有出席委員提議,15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第三讀會
,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 ,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264
7
#677123

(C)有些法律可以僅經二讀程序制定之 <-其中的法律改成"議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就對了

38
0
#128288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1條第3項:「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35
8
#255480

C之"有些法律"就是錯的了~

法律案一定得經過三讀~~

26
2
#1172151
整理一下龜龜大的解析哦~

A.「法律」經「立法院」通過後,還須再經「總統」的「公布」,才會產生效力。
B.「原則上」,對於「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再送「有關委員會」審查;但 (例外情形 ) 若是有「20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所以,換言之,並非所有「法律案」皆須經過立法院「有關委員會」之「審查」。

C.「所有」的「法律案」及「預算案」一定要經過「三讀會」才行喔 ! 
換言之,有些「法律」可以僅經「二讀程序」制定之說法,當然是錯誤的喽 !
21
0
#172398

第 7 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 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19
0
#231468
B是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C是  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17
0
#1491193

(B) 一般來說,由院會朗讀標題後,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但如果通過連署提議表決,也可不交付委員會審查,直接將議案「逕赴二讀
(C)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 (D)三讀會完整的流程是 :三讀會開始→ 先就二讀會通過的法律案或預算案為文字修正 → 議案修正討論完畢,全案交付表決投票(議決) → 三讀會結束。所謂議決,另外一說解釋成先議後決,簡單的說,三讀會就是先文字討論(議)後表決(決)。

資料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829000015KK00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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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72402
第 8 條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 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 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 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第 9 條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 之議案時行之。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 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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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527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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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69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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