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有關立法院之決議,下列何者應以記名投票方式為之?
(A)對緊急命令之表決
(B)對人事同意權之行使
(C)對行政院所提之覆議案
(D)總統彈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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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8), B(301), C(1649), D(865), E(0) #1668864
統計: A(278), B(301), C(1649), D(865), E(0) #1668864
詳解 (共 6 筆)
#2448687
(A)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15
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
(B)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29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或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C)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34
覆議案審查後,應於行政院送達十五日內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贊成維持原決議者,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維持原決議;如未達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不維持原決議;逾期未作成決議者,原決議失效。
(D)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44
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
PS.行政院長不信任案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39)
不信任案之表決,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方為通過。
216
0
#2639800
記名投票
【對行政院長提不信任案】全體立委 1/3連署→全體立委1/2贊成
【對行政院提覆議案的表決】全體立委1/2同意→維持原決議
【總統副總統罷免提案】全體立委1/4同意→全體立委2/3同意→公告半年→人民複決
摩友的口訣:不信任富爸,所以要投票要記名來監督他們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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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2753
立法院投票記名:
罷免案
不信任案
覆議案
憲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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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1898
民國113年6月24日公布→修正後都是記名投票了!
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未獲同意者,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審計長、大法官、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正副院長&監察委員)
立法院依法律規定行使前項規定以外之人事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
覆議案審查後,應於行政院送達十五日內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贊成維持原決議者,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維持原決議;如未達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不維持原決議;逾期未作成決議者,原決議失效。
不信任案之表決,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方為通過。
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 (總統副總統)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規定提出罷免總統或副總統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附具罷免理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於十五日內完成審查。
…
全院委員會審查後,即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罷免案成立,當即宣告並咨復被提議罷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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