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有關警察人員對人事行政處分不服之權利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救濟
(B)警察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行政處分,認為違法致損害其權利者,得依法提起復審
(C)警察人員對於長官所為之違法工作指派,依法應逕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申訴
(D)警察人員對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認為不當者,得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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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180), C(994), D(96), E(0) #538275
統計: A(67), B(180), C(994), D(96), E(0) #538275
詳解 (共 5 筆)
#1160358
(C)警察人員對於長官所為之違法工作指派,依法應逕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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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警察人員對於長官所為之違法工作指派,依法應逕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申訴
得經「原服務機關人事室」向「保訓會」「復審」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44 條,復審,相當訴願程序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120001&flno=44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44 條
(復審,相當訴願程序)
I. 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II. 原處分機關對於前項復審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為復審為有理由者,得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並函知保訓會。
III. 原處分機關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20日內,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者,應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保訓會。
IV.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復審人。
V. 復審人向保訓會提起復審者,保訓會應將復審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處分機關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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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5517
是復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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