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有關警察人員對人事行政處分不服之權利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救濟
(B)警察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行政處分,認為違法致損害其權利者,得依法提起復審
(C)警察人員對於長官所為之違法工作指派,依法應逕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申訴
(D)警察人員對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認為不當者,得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7), B(180), C(994), D(96), E(0) #538275

詳解 (共 5 筆)

#1160358
(C)警察人員對於長官所為之違法工作指派,依法應逕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複審 
53
4
#3610059

5d9bfffdca3bb.jpg#s-923,421

15
0
#2666602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5 條     ...
(共 17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3
1
#4499628

(C)警察人員對於長官所為之違法工作指派,依法應逕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申訴


得經「原服務機關人事室」向「保訓會」「復審」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44 條,復審,相當訴願程序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120001&flno=44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44 條

復審,相當訴願程序)

 

I. 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II. 原處分機關對於前項復審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為復審為有理由者,得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並函知保訓會。

 

III. 原處分機關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20日內,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者,應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保訓會。

 

IV.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復審人。

 

V. 復審人向保訓會提起復審者,保訓會應將復審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處分機關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辦理。

8
0
#3185517
是復審吧
3
1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625185
未解鎖


(共 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9
1
私人筆記#790731
未解鎖
第 77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
(共 23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