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為避免身心障礙者受到歧視偏見的暴力,在保護服務方面,須緊急保護安置或其他必要的處置,請問其
中須緊急保護安置者不得超過幾個小時?
(A) 24 小時
(B) 48 小時
(C) 72 小時
(D) 96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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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7), B(143), C(1050), D(1), E(0) #1642480
統計: A(347), B(143), C(1050), D(1), E(0) #1642480
詳解 (共 2 筆)
#2631336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78 條
身心障礙者遭受第七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
安置或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
,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
第 80 條
第七十八條身心障礙者之緊急保護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
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身心障礙者時,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保護安
置。繼續保護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
繼續保護安置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需要,協助身心障礙
者向法院提出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聲請。
繼續保護安置期滿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評估協助轉介適當
之服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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