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為避免身心障礙者受到歧視偏見的暴力,在保護服務方面,須緊急保護安置或其他必要的處置,請問其 中須緊急保護安置者不得超過幾個小時?
(A) 24 小時
(B) 48 小時
(C) 72 小時
(D) 96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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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7), B(143), C(1050), D(1), E(0) #1642480

詳解 (共 2 筆)

#2631336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78 條               

身心障礙者遭受第七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

安置或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

,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

 

80                

第七十八條身心障礙者之緊急保護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

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身心障礙者時,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保護安

置。繼續保護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

繼續保護安置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需要,協助身心障礙

者向法院提出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聲請。

繼續保護安置期滿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評估協助轉介適當

之服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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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條(緊急保護安置之情形)  身心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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