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現行就業保險延長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失業狀況加重達到所定情形時,得再 公告延長失業給付,合計最長發給幾個月津貼?
(A) 6 個月
(B) 9 個月
(C) 12 個月
(D) 15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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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195), C(451), D(9), E(0) #1482324

詳解 (共 3 筆)

#1551819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公告延長失業給付時,其實施期間為六個月

前項實施期間屆滿當月,失業狀況仍達前條各該項規定情形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再公告延長實施期間,合計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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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0572


就業保險延長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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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於失業狀況符合下列情形時,得公告延長失業給付,最長 發給九個月

一、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占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加計每月底被保險        人人數之比率,連續四個月達百分之三點三以上。
二、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失業率連續四個月未降低。 

前項所定失業狀況加重達下列情形時,得再公告延長失業給付,合計最

長發給十二個月

一、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占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加計每月底被保險         人人數之比率,連續八個月達百分之三點三以上。

二、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失業率連續八個月未降低。
 

3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公告延長失業給付時,其實施期間為六個月

前項實施期間屆滿當月,失業狀況仍達前條各該項規定情形時,中央主

管機關得再公告延長實施期間,合計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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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0378

簡單記

失業給付

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最長6個月

滿45歲、身心障礙 9個月

不景氣 9個月 最長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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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41479
未解鎖
名  稱:就業保險法  修正日期: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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