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授權予乙,由乙代理甲處理催收借款及交易帳款等事宜。在授權範圍不甚明確之情形下,下列何
者應歸屬於代理權限範圍?
(A)乙得解除甲與相對人間之原買賣契約
(B)乙得受領相對人以代物清償方式所為之給付
(C)乙得接受相對人所為承認債務之意思表示
(D)乙得免除相對人之部分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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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02), C(366), D(11), E(0) #1646792
統計: A(20), B(102), C(366), D(11), E(0) #1646792
詳解 (共 1 筆)
#5050558
ABD:103台上1145
按代理權之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此項意思表示,固不以明示為限,惟默示的授與代理權,仍須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等之間接事實,與授與代理權之事項,具相當之關連性為必要。
>>A(解除買賣契約)、D(免除債務)與催收借款及交易帳款無關;B(代物清償契約)逾越催收借款及交易帳款範圍
C:88台上1299
意思表示為法律行為之要素,法律行為之代理實為意思表示之代理,而觀念通知之準法律行為,亦在代理人得代理之範疇,是由本人之代理人向債權人為承認之行為,或本人之代理人由債務人接受承認之通知,均直接對本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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