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直轄市議會或縣議會議長,其產生方式為何?
(A)人民直接選舉之
(B)由市長提名經議會同意之
(C)議會議員互選之
(D)立法院院長提名經議會同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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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5), B(373), C(9915), D(131), E(0) #858469

詳解 (共 8 筆)

#1469612
已改為 以 記名 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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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6797
第 44 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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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666
直轄市/縣議會議長 由議會議員互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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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6976
立法院長是由立法委員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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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886
地方制度法§44直轄市議會、縣 (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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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9565
(議會)議長/副議長,由議員,記名投票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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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9893

地方制度法§44直轄市議會、縣 () 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 (鎮、市) 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 () 議員、鄉 (鎮、市)民代表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 統整判斷: 立法院長是由立法委員互選 直轄市/縣議會議長 由議會議員互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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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5428
地方制度法
第 44 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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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1623
未解鎖
法規名稱: 地方制度法 EN 法規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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